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補-671-202503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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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李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豐榮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77條 之13規定,因財產權起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法定級距 徵收標準計繳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70,13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5,670,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956元。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並 具狀陳報被告最新完整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 人最新完整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