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4-補-675-202503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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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王筠婷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 零柒拾元,並補正被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復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住 居所,致本院無從對被告為送達,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是原告自應表明被告之住居所。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