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4-補-678-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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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莊英山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被 告 曾麗櫻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照原告所提出被告於聲請拍 賣抵押物裁定時,所記載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0萬元,則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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