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追加工程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補-680-202503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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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鐵至工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祚鈺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追加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40萬9,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79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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