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補-688-202503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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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8號 原 告 楊斯凱 被 告 張志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志成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張志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伍佰萬元(利息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貳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元。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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