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補-691-202503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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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欣榮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4,36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