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支票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補-692-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訴訟代理人 李函儒 被 告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才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95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 出起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淯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