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補-696-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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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陳之凡 被 告 饒佳艾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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