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4-補-70-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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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展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正華 被 告 喜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碩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除另載幣別外,下同)375,000元及 美金17,625.28元本息,經查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5萬6,546元 (計算式:375,000+581,546【美金17,625.28元×起訴時之民國1 13年12月30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995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956,5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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