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補-700-202503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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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翱翔菁英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思萱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尉珊、許豪恩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