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補-701-202503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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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錫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映辰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4,01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