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4-補-709-202503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江宗恆律師(即曾婉 青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重訴字第517號裁定移送前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74萬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2萬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