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補-726-202503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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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被 告 莊士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萬7,677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196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6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74萬5,682元) 1 利息 274萬5,682元 113年5月30日 114年1月2日 (218/365) 7.41% 12萬1,515.61元 2 利息 274萬5,682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12月31日 (184/365) 0.741% 1萬256.36元 3 利息 274萬5,682元 114年1月1日 114年1月2日 (2/365) 1.482% 222.96元 小計 13萬1,994.93元 合計 287萬7,6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