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4-補-74-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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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莊瑪利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被 告 張代勳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蔡宜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 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 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 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為「兩造間 就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面積8908平方公尺,權 利範圍238/67700)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 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就附表 所為之贈與行為均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2項為「被告應將前 項不動產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塗銷,移轉登記予原告」,可見本件二項聲明之經濟目的 實屬同一,屬互相競合關係,且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 揆諸前揭規定,擇一計算其訴訟價額即可,無庸併計訴訟標的價 額。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95,720元【 即依房屋面積130.33平方公尺(含層次面積80.66平方公尺、附 屬建物面積10.5平方公尺、共用部分面積39.17平方公尺,計算 式:80.66+10.5+39.17=130.33),換算約為39.42坪,經乘以附 近房地於起訴時成交行情約為每坪766,000元計算,計算式:766 ,000元×39.42坪=30,195,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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