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4-補-747-202503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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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賀紫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洗美美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剩餘120萬元保留追訴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