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補-750-202503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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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德盛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毓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鴻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0萬1,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7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