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授權金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補-755-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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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告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寬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許皓鈞律師 被 告 大庫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義峰 被 告 劉立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庫辦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授權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5,068元【計算式:自民國114年1 月21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5,068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2,015,0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5,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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