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補-757-202503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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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7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張峻珏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張峻珏(原名:張 宏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52,425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