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DV-114-補-76-202501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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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曾彥鏵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被 告 陳豐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豐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有下列事項 應於送達裁定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該部分)起訴。應 補正事項:㈠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㈡被告「張小咪」之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陳報得以特定被告「張小咪」身份之證據 調查方法(起訴狀陳報之調查方法暫礙難准許,請另陳報)。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