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PDV-114-補-78-20250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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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號 原 告 倪裕忠 倪裕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智潔律師 被 告 倪甜麗 訴訟代理人 王耀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是請求起 訴前之孳息仍併算其價額。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提 起本件訴訟,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1月12日) 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4萬1,781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強制換頁==========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56萬元) 1 利息 256萬元 111年4月20日 113年11月12日 (2+207/365) 5% 32萬8,591.78元 小計 32萬8,591.78元 項目2(請求金額244萬元) 1 利息 244萬元 111年4月20日 113年11月12日 (2+207/365) 5% 31萬3,189.04元 小計 31萬3,189.04元 合計 564萬1,7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