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4-補-780-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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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0號 原 告 施佩君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當事人原告與被告龔則銘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零壹萬肆仟零肆拾壹元(如附 件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肆元,原 告已繳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參拾 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公式 【本金250萬元】+【110年2月9日至114年3月2日期間按年息5%計 算利息51萬4,041元】=301萬4,04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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