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補-794-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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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旅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原得旅行社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 2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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