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補-800-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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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雅格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冉涵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普拉媞國際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6,98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