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4-補-81-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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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吳洹育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孟宗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9,66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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