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PDV-114-補-811-202503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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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啟思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啟思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丞志 被 告 萬小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原 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18萬2098元,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核定為4118萬20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萬2972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39萬2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