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補-819-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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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9號 原 告 蕭涓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翊庭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萬061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12萬0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