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補-847-202503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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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陳怡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博薰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 告先位及備位第一項聲明均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266,281元,係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之情形,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 最高者即1,266,281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6,28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