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V-114-補-95-20250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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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劉宜菁 劉宜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宜華、劉宜復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貳拾柒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計算公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核算公式 (本金1,078,000元)+(起訴前即110.2.9至113.10.30期間之利 息200,726元)=1,278,72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