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帳冊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V-114-補-98-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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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張文英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被 告 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榕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67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除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外,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次按請求交付帳冊供其查閱,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此項訴訟標的無市場客觀價額,其利益難以衡量,堪認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帳冊等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先位聲明:㈠被告應共同將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磐鈦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冊資料置放於該公司,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照相、抄錄方式之查閱,且不得有妨礙之行為。㈡確認磐鈦公司民國113年董事會決議不存在;備位聲明:㈠被告應共同將磐鈦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冊資料置放於該公司,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照相、抄錄方式之查閱,且不得有妨礙之行為。㈡確認磐鈦公司113年董事會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因財產權涉訟,又其無涉於其他客觀上財產利益之請求,形式上難以認定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故有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情,依首揭說明,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均係因財產權而涉訟,先位聲明第1項、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備位聲明第1項、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又因原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請求標的應僅能擇一,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而無併計價額之必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蒲心智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 1 被告公司之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盈虧撥補表、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帳簿(含普通時序帳簿、總分類帳簿、日記帳、進貨帳、銷貨帳、存貨帳、現金帳)、其他費用明細表、應收應付預收預付款項之明細表、股東往來明細表、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員工薪資扣繳憑單、財產目錄、合約(產品銷售契約、房屋租賃契約、借貸契約、買賣合約)、用其他名稱之報表。 2 被告公司之歷年歷次之股東常會與臨時會議事錄、歷年歷次董事會議事錄。 3 被告公司往來銀行活期存款、綜合存款及支票存款存摺、交易明細、銀行對帳單。 4 收入傳票(還原始憑證)、支出傳票(還原始憑證)、轉帳傳票(還原始憑證)並含開立及收受之發票及費用收據。 5 主要客戶明細及其銷貨金額、主要供應商及其貨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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