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4-親-2-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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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親字第2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原告起訴狀及法庭補正狀譯本(譯成被告甲 ○○得以瞭解之越南文),俾利本件訴訟之進行,逾期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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