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訴聲-3-20250214-3
字號
訴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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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男(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丙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共同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李代婷律師 相 對 人 張紫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紫纓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地址「住○○市○○區○○街00 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福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