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PDV-114-訴-1011-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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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黃元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肆仟柒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 條款第10條,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14、24、34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112年7月19日 、113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萬元、100萬元、45萬元,上開三筆借款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有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分別積欠借款本金1萬9,436元、81萬9,328元、42萬5,95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個人信貸綜合約定書第5章第1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 專用借據)暨約定條款3件、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3件、撥貸通知書3件、對帳單3件、帳戶查詢資料3件、還款明細查詢3件、本金異動明細查詢3件、放款利率查詢表3件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3至87頁),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6,944元應由被告 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載。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期間 計息方式 還本付息方式 1 350,000 110年10月12日起至113年10月12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2.59%機動計息(現為4.33%)。 自實際貸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 1,000,000 112年7月19日起117年7月19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3.29%機動計息(現為5.03%)。 同上 3 450,000 113年3月28日起118年3月28日止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年利率7.39%機動計息(現為9.13%)。 同上 總計 1,800,000 附表二 請求金額(新臺幣元) 編號 借款金額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年息 計算期間 年息 1 350,000 19,436 19,436 自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4.33% 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000,000 819,328 819,328 自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5.03%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3 450,000 425,956 425,956 自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9.13% 自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同上 共計 1,264,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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