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訴-1023-202503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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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2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文崇 被 告 禾豐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怡昌 被 告 劉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柒仟柒佰壹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可憑(本院卷第44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禾豐金屬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禾豐公司)邀同被告劉怡昌、劉俊賢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下稱系爭契約),申請借款金額、利息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應按該等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加倍計付。詎禾豐公司僅繳款至如附表最後繳息日後,即未再依約按月清償本息,則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約定,禾豐公司喪失期限利益,其對原告所負債務全部到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7萬77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劉怡昌、劉俊賢為連帶保證人,應與禾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㈠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歷史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93頁、第133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揆諸上開法律明文,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幣別:新臺幣;日期:民國)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起訖日 積欠本金 最後繳息日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70萬7000元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32萬9876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0萬3000元 自113年7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2日止 14萬1375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2日止 自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90萬3000元 自113年8月12日起至113年11月7日止 25萬8639元 114年1月20日 4.9947%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7日止 自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38萬7000元 自113年8月12日起至113年11月7日止 11萬0846元 114年1月20日 4.9947%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7日止 自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64萬5000元 自11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 101萬2123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 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6 70萬5000元 自113年8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 43萬3767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 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7 220萬5000元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 136萬4197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8 94萬5000元 自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 58萬4656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 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9 91萬元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56萬2610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7月19日止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39萬元 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24萬1118元 114年1月20日 5.0581%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7月19日止 自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84萬元 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1月7日止 51萬6958元 114年1月20日 4.9947%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7月7日止 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36萬元 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1月7日止 22萬1554元 114年1月20日 4.9947%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1月21日起至114年7月7日止 自114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30萬元 577萬77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