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4-訴-1081-202503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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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8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企立股份有限公司、周延陹、陳䂛臻間請求清償 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本件原告請求之本金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 息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20萬6463元(計算式即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057元,扣除前已繳 裁判費3萬8589元,尚應繳納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16萬1035元 1 利息 79萬0259元 113年9月14日 114年2月10日 3.24% 1萬0522.35元 2 違約金 79萬0259元 113年10月15日 114年2月10日 0.324% 834.77元 3 利息 237萬0776元 113年9月14日 114年2月10日 3.24% 3萬1567.04元 4 違約金 237萬0776元 113年10月15日 114年2月10日 0.324% 2504.32元 小計 4萬5428.48元 合計 320萬64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