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V-114-訴-116-202501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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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告 許家華律師(即被繼承人張慶隆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張禧恩 張禧愛 兼上 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戴可君 被 告 簡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各給付其 新臺幣27萬8,648元,而被告之戶籍地均在「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在卷可憑,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