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訴-1205-202502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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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05號 原 告 陳聰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大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