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訴-121-202502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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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林宗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萬6,8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3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71萬6,8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貳、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35、99、115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循環信用利息以週年利率15%為上限浮動計算。詎被告截至113年7月23日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6萬0,258元(其中消費款為25萬9,922元,循環利息為36元,依約得計收之其他費用300元)未依約給付,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本金及利息。 ㈡又被告於111年12月3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53. 136.114)向其線上申辦借款30萬4,031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月3日起至119年1月3日止,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現合計為6.11%),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13年6月2日止,尚欠借款本金22萬9,805元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金及利息。㈢另被告於111年12月3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7.53.136.114)向其線上申辦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月3日起至119年1月3日止,利息採機動利率計算(現合計為6.11%),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攤還本息113年6月2日止,尚欠借款本金22萬6,757元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本金及利息。㈣為此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信用卡線上申 請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帳務明細、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為證(本院卷第19至121頁)。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參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為此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附表: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1 信用卡 26萬0,258元 25萬9,922元 15% 自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信用貸款 22萬9,805元 22萬9,805元 6.11% 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2萬6,757元 22萬6,757元 6.11% 合 計 71萬6,820元 71萬6,4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