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4-訴-1246-202503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46號 原 告 陳晴鈺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複代理人 徐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 逕送對造,如逾期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有所規定。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期間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條所明定。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之起訴狀並未明確記載本件訴之聲明及分配 表之異議原因事實、法條依據,致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訴之聲明及異議標的,揆諸首揭條文說明,本院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件: ⒈分配表異議之原因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請原告詳述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分配表年度、時間及聲請強 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事件年度及案號為何、異議原因事實及理由、法律依據及異議原因事實發生時間點為何。 ⒉證據調查與證據清單: 前開主張所憑之事實,如尚有證據調查之聲請,請逐項敘明證 據方法、待證事實、必要性及關連性,以供本院審酌調查之必 要性,避免有所闕漏。 ⒊如有相關實務見解,請一併檢附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