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訴-1266-202503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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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 告 陳柏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萬3,7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3日透過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50萬元,兩造約定借款期間為同日起至116年4月13日止,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年息11.29%機動計息(違約時年息為13.03%),被告應按月依年金法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3年6月14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本金32萬1,61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其所欠款項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應自前開日期起計付利息,並自113年7月14日起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被告另於112年12月5日透過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30萬元 ,兩造約定借款期間為同日起至116年12月5日止,按原告定儲利率(月變動)加碼年息14.35%機動計息(違約時年息為16%),被告應按月依年金法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收取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3年6月5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本金27萬2,11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其所欠款項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應自前開日期起計付利息,並自113年7月6日起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㈢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雖就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7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辯稱兩造間之債務關係尚有爭執,然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再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㈠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前以被告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113年9月13日核發系爭支付命令,命被告向原告清償59萬3,7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上開支付命令合法送達被告後,被告遵期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爭執,惟未附理由等情,有支付命令聲請狀、系爭支付命令、送達證書及民事聲明異議狀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7號卷,下稱司促卷第7至9頁、第55至57頁、第61頁;本院卷第13頁)。 ㈡又原告就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 業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電腦帳戶畫面查詢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11至53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欠款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借款 本金 債權本金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1. 50萬元 32萬1,617元 111年4月13日起至116年4月13日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3%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9期) 2. 30萬元 27萬2,119元 112年12月5日起至116年12月5日 自113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自113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