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V-114-訴-1414-202503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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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14號 原 告 陳娟娟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 逕送對造,如逾期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有所規定。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期間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條所明定。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之起訴狀並未明確記載本件異議原因事實, 致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異議標的,揆諸首揭條文說明,本院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薇晴 附件: ⒈異議之原因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請原告詳述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異議原因事實及理由係下列 何者? ①主張信用卡被盜刷、否認信用卡債務之存在? ②主張正卡之債務不應由副卡持卡人連帶清償? ③其他 並請原告具體詳述本件聲請之執行名義為何、異議原因事實及 理由、法律依據及異議原因事實發生時間點為何。 ⒉證據調查與證據清單: 前開主張所憑之事實,如尚有證據調查之聲請,請逐項敘明證 據方法、待證事實、必要性及關連性,以供本院審酌調查之必 要性,避免有所闕漏。 ⒊如有相關實務見解,請一併檢附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