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訴-1469-202503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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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69號 原 告 世樺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溫世政 被 告 雅德思生醫有限公司 雅德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賴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或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另依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規定: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㈡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0970009021號函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網路搜尋網頁以關鍵字廣告名稱:「 不只世樺牙醫,雅德思植牙更舒適」、「在找世樺牙醫嗎?貨比三家不吃虧」、「世樺牙醫價格買不起,那找雅德思」、「世樺牙醫很ok 雅德思更驚艷」、「世樺牙醫貴桑桑,雅德思更驚艷」(下稱系爭廣告)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廣告文字,誤導消費者對原告產生不好之印象,已屬於致消費者整體印象上造成不公平之比較結果,足以影響其交易決定,而妨害原告之市場效能,被告明顯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24條、第25條規定,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第30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賠償原告並除去系爭廣告等語。是本件關於原告主張中被告上開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核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其餘部分則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分別裁判,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