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DV-114-訴-1527-202503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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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27號 原 告 賴思沂 被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 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