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4-訴-16-202503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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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陳奕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