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訴-1690-202503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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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690號 原 告 葉美珠 被 告 林德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