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PDV-114-訴-1784-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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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 告 蕭逸翔 被 告 莊亞臻 訴訟代理人 莊豐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23、29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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