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V-114-訴-1812-202503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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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12號 原 告 陳世傑 被 告 陳葦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告之父,前曾為被告代墊信用卡款 項共新臺幣123萬1,688元,被告應予返還等情。查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有戶籍資料可稽(見限閱卷),並據被告自陳明確,亦表示本院無管轄權等語(北司補字卷第178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