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PDV-114-訴-1816-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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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16號 原 告 羅偉倫 被 告 中華賓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命 原告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8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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