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4-訴-188-202501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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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 告 黃淑蓉 被 告 魏肇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臺中市,揆諸首揭說明,本 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