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V-114-訴-1966-202503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66號 原 告 株式会社KONNEKT INTERNATIONAL 法定代理人 由羽弘明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律師 被 告 優勢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侑恩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 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查原告於114年2月3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兌換新 臺幣現金賣出匯率33.24,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14年2月13日起 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2月2日止,共計350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萬8,054元【計算式:美金7萬元× 33.24×(1+5%×350/366)=243萬8,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4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2萬8,644元,應補繳1,4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