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PDV-114-訴-206-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6號 原 告 陳若希(即陳俊傑之繼承人) 陳思伃(即陳俊傑之繼承人) 陳銘璟(即陳俊傑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秀金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若希、陳思伃、陳銘璟為原告陳俊傑之承受訴訟人, 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之全體承受訴訟,始為合法,此攸關訴訟要件之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序程度如何,法院均應隨時依職權調查(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俊傑起訴後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陳若希、陳思伃、陳銘璟,有戶役政資料查詢親等關聯(一等親)、全戶戶籍資料在卷足憑(本院限閱卷),依上開說明,自應由其等為陳俊傑之承受訴訟人,而其等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陳若希、陳思伃、陳銘璟承受本件訴訟,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